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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3篇(2023年)

时间:2024-04-25 16:5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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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3篇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篇1

摘要: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特色、内容构造、适用规模、会计计算等方面进行剖析,然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施行的含义进行总结,得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进步了会计信息质量、推动税收公正、改进融资环境具有严重含义。

关键字:《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质量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色

1、与税法处理协调共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最大改变首要表现在小企业的财物应当依照本钱计量,不计提财物减值预备。当各项财物丢失于实践发作时计入经营外开销。《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则企业各项财物丢失于实践发作时准予在税前扣减,并且财物丢失承认标准也参考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减政策的告诉对财物丢失承认标准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另一个改变表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财物的折旧办法依照年限均匀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财物因为技术进步等因素,确需加快折旧的,可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年限规则,小企业应当依据固定财物的性质和运用情况,并一起思考税法的规则,合理断定固定财物的运用寿命和估量净残值。固定财物折旧办法及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趋同;在长时间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方面规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也根本共同:如对固定财物的大修理开销,依照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别的长时间待摊费用均自开销发作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等。《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出售产品的收入承认与计量方面较《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均有较大改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则小企业应当在宣布产品且收到货款或获得收款权力时,承认出售产品收入。一起规则了详细不一样出售方法收入承认的时点。收入承认与税法根本共同,然后削减税法与会计的区别。

2、在会计计算、计量等方面进行了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时间股权出资按持股比例及施行控制程度分红本法和权益法进行计算,选用权益法计算,出资持有期间依据出资企业享有被出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比例的变化对出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会计处理较杂乱。《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管所占股份比例,悉数按本钱法进行会计计算,大大地简化了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财物的毁损、盘亏等不再区别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的悉数计入经营外开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展开平时出产经营活动应担负的除所得税费用及增值税外均在经营税金及附加门类进行计算,均简化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选用敷衍税款法计算所得税费用,不需要承认税前会计赢利与应交税所得额之间的区别形成的影响交税的金额计算所得税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交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便利会计计算。此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购入长时间债券出资的折价或许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承认有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选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不选用实践利率法。

3、选用前史本钱、削减会计工作判别,便利实务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较《企业会计准则》未引进买卖性金融财物、持有至到期出资、出资性房地产等概念,悉数选用前史本钱计量模式,与税法协调共同的一起,也削减会计工作判别,便利小企业会计实务操作。

4、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包含的经济事务较少。例如,:股权付出、债款重组、非钱银买卖等均未触及。

二、与《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的首要区别

1、应收及预付款项详细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经过坏账预备计算,不承认财物减值丢失。《企业会计准则》则在发作丢失、承认丢失及丢失回收时作相应处理。

2、短期出资详细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仍经过短期出资门类进行简化计算,《企业会计准则》首要经过买卖性金融财物进行计算,思考公允价值的变化。

3、长时间债券出资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设长时间债券出资门类,首要按票面利率计算。《企业会计准则》设持有至到期出资,按实践利率计算,计算摊余本钱,并可从头分类成可供出售金融财物,且在财物负债表日承认减值丢失。减值测试时设置持有至到期出资减值预备,承认财物减值丢失。

4、长时间股权出资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规模不一样,把预备长时间持有,并且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牢靠计量的权益性出资也归入计算规模,首要设置长时间股权出资门类,账务处理简略。《企业会计准则》首要设置长时间股权出资(权益法计算的长时间股权出资还需要设置“本钱”、“损益调整”、“别的权益变化”)、长时间股权出资减值预备门类,还要思考到不一样的办法计算,以及权益变化、出资减值等处理,比较杂乱。

5、固定财物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财物计算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在细节方面区别较大,如在自建固定财物的入账时、出资者投入的固定财物价值断定、折旧规模、年限、固定财物大修理开销、平时修理费、固定财物盘亏盘盈、减值都有不一样的规则。

6、无形财物后续计量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思考无形财物减值,摊销时直接贷记“无形财物”门类、只能选用年限均匀法计提摊销,无形财物用于对外出租时的每期计提摊销额计入“别的事务开销”。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只能选用年限均匀法计提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不能牢靠估量运用寿命的无形财物,规则要依照不短于十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7、与增值税交纳有关的计算。小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金额,可以直接依据期末的“销项税额”加上“进项税额转出”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如果存在曾经期间尚未交纳或多交的增值税,也要予以思考。《企业会计准则》要要点思考进项税额。

8、出售产品收入详细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托收承付方法下不区别危险是不是搬运而直接承认收入与本钱;付出手续费方法托付代销中宣布产品时不做处理,收到代销清单时直接承认收入与本钱;视同买断方法托付代销应当在宣布产品且收到货款或获得收款权力时,承认出售产品收入;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出售产品小企业应当依照合同或协议断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承认收入,详细计算未标准;出售资料结转的原资料本钱记入别的事务开销。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特别出售做法收入的承认没有

详细介绍,总的原则是“应当在宣布产品且收到货款或获得收款权力时,承认出售产品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些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则区别较大。

9、财物盘盈盘亏的计算。存货盘盈、固定财物盘盈盘亏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外收入和经营外开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盘盈冲减办理费用,固定财物盘盈经过曾经年度损益调整计算。

10、财务报表填列。《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供给财物负债表和赢利表两张根本报表。财物负债表中关于应收预收与敷衍预付项目的填列直接依据本身期末余额,也不要思考备抵门类。赢利表中削减了一些项目。现金流量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付出的存款。企业会计准则下,现金除了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付出的存款外,还包含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出资。《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构造也不一样,不需要单独供给各项活动现金流入及流出小计,仅供给发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即可,出资和筹资活动不单独设置别的与出资或筹资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影响

1、表现国家扶持小企业的法规政策执行到位。推动小企业健康开展是我国长时间坚持的主要政策。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准则、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支撑的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极力完善社会效劳,改进小企业融资。发布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效劳小企业开展的实在行动,将为国家扶持小企业开展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供给有力准则保证。推动小企业健康开展将是我国长时间坚持的主要政策。

2、使小企业的税收环境得以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催促小企业建账建制、进步计算水平,这么做不只有助于依法治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也有助于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小企业的实践担负才能交税,使小企业的税负公正得到表现,一起还使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易执行。

3、改进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催促小企业练好内功,加强本身办理,真实进步自个的实力,进步自个的信誉度,然后让银行情愿借款,这么的话,就从准则上处理小企业融资难、借款难的疑问,然后改进了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4、加强了小企业内部办理及推动本身进步。《小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简洁,操作便利。在当时小企业开展面临艰难的期间,财政部发布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引导和支撑小企业加强根底办理,强化危险办理,完善办理构造,推动办理立异,必将为小企业强本固基、化危为机奠定扎实根底。

5、减轻了交税调整担负。《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经济事务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化的一起,力求会计处理规则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则相共同。消除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区别,很大程度削减了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触及的交税调整事项。一起也削减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税本钱,进步征管功率,有利于推动小企业实施查账征收。

尽人皆知,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会计主体,《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对标准小企业会计承认、计量和陈述做法有积极含义,将会推动小企业的健康蓬勃开展。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篇2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的总则部分,从第一条至第四条,共四条。作为总则,本章在整个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起到提纲挈领作用,主要内容为本准则的制定宗旨及法律依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和由本准则向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规定。

【准则原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宗旨即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的规定。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我国所有477万户法人经营单位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 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先后于200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出台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是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实现就业、自主创新、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规范小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必将进一步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为小企业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统称“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必须依据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担的社会受托责任等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也有别于其他企业,主要是税务机关和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而不是投资者。基于此,制定本准则还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小企业,又有公司制、非公司制的小企业等等。考虑到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以及小企业将来可能走向上市。因此,制定本准则在涉及企业组织形式方面主要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公司法”)的要求。

(四)《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准则作为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规范,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的要求,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统称“基本准则”)的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会计计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小企业在企业规模、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和承担的社会受托责任等诸多方面不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在原则上遵循了基本准则,并进行了适当简化,以较好地实现既维护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中的统驭地位,又兼顾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一政策效果。

【准则原文】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准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

本准则主要是从企业规模方面来界定小企业,不论小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如何,只要在规模上属于小型企业,就属于本准则所适用的范围。即:国有小企业、集体小企业、民营小企业、外商投资小企业,从事第一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二产业的小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小企业,公司制的小企业、非公司制的小企业(如合伙制的小企业),具有企业形式的小企业、不具有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小型其他组织(如不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等,都属于本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

二、本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于 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统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牧渔业、工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各个行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众公司,承担着社会公众受托责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谓社会公众受托责任,是指对企业现有或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无权要求企业按照其特定信息需求单独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我国有关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这类企业应当报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这类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

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

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

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2013年7月1日,但是其投资者设立该企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实现该企业上市,无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在设立之日就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2010年1月1日,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始执行本准则。如果该企业2013年12月31日决定积极准备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当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3)正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5)正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质上具有金融业务性质,其共同的特点是: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资基金等。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或者需要将其财务报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母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这就是说,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而母公司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此考虑,为了提高母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同时减轻子公司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成本,避免编制两套报表,本准则要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

考虑到相对于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全面、要求更高、生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更高,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

所谓“自由选择”原则,是指允许小企业在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本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谓“单项标准”原则,是指小企业只能在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中选择其一并且是完整的规定,不能在两套标准中选择性执行其中的部分规定。所谓“一以贯之”原则,是指小企业无论选择执行本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必须各期保持一致,一直执行下去,不得随意变换。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准则根据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和各项业务,包括存货,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金融工具列报等,小企业可能不会遇到的业务未作规定,如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业合并、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

为了保证本准则的稳定性,同时解决小企业的实际问题,本准则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本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允许小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这项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单项标准”执行原则的要求。在应用本原则时,需要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比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规定,但是,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权益法,就突破本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得因为本准则只规定了成本法,就突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所有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法。

(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例如,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都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了存货的会计处理,就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得因为本准则规定了存货的会计处理,而直接执行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与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相呼应,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二)明确了转换时点。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转换的时点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是有关小企业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所带来的会计标准转换的规定,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本准则的目的是促进小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小企业通过努力经营,经营规模达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的标准,或者小企业的性质变为金融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这两种情况下,该企业都应当停止执行本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明确了转换的时点。为了便于做好转换工作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因会计标准转换出现下降,本准则统一要求从出现这两种情况的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这项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本准则所遵循的“从高不就低”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本准则,要求更高、会计信息质量更高。基于这一考虑,本准则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选择。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这些企业一旦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得再转为执行本准则。

(二)即使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变化,从经营规模上变为小企业,或从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的小企业,都不得从企业会计准则转为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

本准则的宗旨在于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为小企业将来发展壮大或经营性质发生变化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相关制度安排,以实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从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余额结转作出了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这两项的规定做好向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工作。

本条主要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小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由本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衔接转换工作。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篇3

摘要:文章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的会计科目,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指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中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的会计科目等情况,旨在帮助小企业会计人员学习、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便做好小企业会计工作。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会计科目;新增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发布,于2013年1月1日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中的小企业实施。笔者通过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的66个会计科目中有不少是变化了的会计科目。这些变化的会计科目,有些是新增会计科目,有些是合并会计科目,有些是调整核算内容的会计科目。在此,本人不揣浅陋,拟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变化会计科目谈一点粗浅之见,以期会计专家批评指正。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现金)、原材料(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应缴税费(应交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营业费用)、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文章所述改换名称的会计科目,括号中的会计科目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

尽管上述会计科目名称发生了变化,但这些会计科目的性质、结构和核算内容基本没变。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对这些会计科目一目了然,一见如故。在实施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对这些会计科目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会计科目

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应收股利、应收股息、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16个会计科目。

(一)新增债权类会计科目

上述16个会计科目中,属于新增债权类会计科目是:应收股利、应收股息、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实际上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收股息”会计科目分拆形成的。它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收股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转化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等两个会计科目,其性质、结构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预付账款”会计科目则是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收账款”会计科目拆出来的。小企业发生的预付账款不再按小企业会计制度那样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而通过“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

(二)新增存货类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存货会计科目主要有两个: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这是因为小企业不一定按实际成本核算存货,也可能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小企业如果按计划成本计价,进行材料核算设置“材料采购”科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显而易见的,自不必多说。

消耗性生物资产属于农、林、牧、渔类小企业必设会计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用来核算小型农、林、牧、渔类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其借方登记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等;贷方登记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和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时的账面余额,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三)新增非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

余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非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主要有: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是农、林、牧、渔类小企业必设会计科目。它们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始价值和损耗价值,二者共同核算农、林、牧、渔类小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小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价值,属于无形资产备抵科目。因为“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其原始成本,则“累计摊销”科目与“无形资产”科目共同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核算小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也包括采购物资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或尚待查明的损耗。它实际上是小企业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价值的批准处理前后的缓冲会计科目。所以,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处理完毕,不能留有余额。

(四)新增负债类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新增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主要有:预收账款、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等三个会计科目。其中,“预收账款”会计科目是销货业务适用的会计科目。它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科目基础上分解而来的。这样,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预收账款就不用在“应付账款”会计科目中核算了,而单独作为一项负债进行核算。“应付利息”会计科目则不然,它是在取消预提费用等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新增的负债类会计科目。该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借款等业务发生的年度内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

“递延收益”会计科目则是因为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这些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项目。由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故通过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摊销收益金额。

(五)新增成本类会计科目

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新增成本类会计科目主要有: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科目。这是因为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一样,由于小企业也存在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业务、也存在工程施工项目和机械项目,如果只设置“生产成本”科目远远不能解决研究开发成本、工程施工成本及机械作业成本的归集。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会计科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的会计科目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并的一级会计科目;二是合并的明细科目。

合并的一级会计科目有:短期投资(短期投资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等会计科目。

合并的二级会计科目有: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其他支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利润分配(其他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转作资本的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

上述合并的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等会计科目中,合并的一级会计科目是因为取消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是取消了计提职工福利费,而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比例列支。而合并的“其他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等一级科目的明细科目则是要求小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灵活设置明细科目,不必拘泥于小企业会计标准。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取消了明细会计科目,会计人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明细核算。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删除的会计科目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再像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标准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故删除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备抵会计科目。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尽量要求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而年度内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能起到权责发生制的作用。故小企业会计准则删除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跨期摊配会计科目。

(三)小企业接受捐赠财产的会计处理通过“递延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捐助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待折旧或摊销时再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如果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

(四)小企业一般通过薄利多销进行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少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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